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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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
日期 2024-08-17 阅 47 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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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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